“我将近两万块的翡翠项链丢件了,快递公司说我没保价,最多只能赔600元!法官,我的损失应该谁来买单?”庭审中,原告丁女士向法官激动地说。
“法官,丢件是事实。但是原告下单寄件的时候没有保价,凭什么要我们照价赔偿?按照服务协议中的限额赔偿条款,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600元!”作为知名头部快递公司,被告公司代理人义正辞严地指着手里的合同说道。
这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快递寄送翡翠项链丢件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一边是寄件人期待全额赔偿的眼神,一边是快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限额赔偿条款的抗辩。难题摆在了主审法官何积华的面前。
寄送快递丢件,责任谁来担?
赔偿数额怎么定?
快递丢件能否得到赔偿?通常来说,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快递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若货物出现丢失的情况,且快递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问题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络平台下单寄件,快递丢件应该谁来赔?当下,很多人会通过网络寄件平台寄件。丁女士的这起案件,实际涉及到网络寄件平台、快递公司、寄件人三方的关系。当事人若通过网络平台寄件,快递服务合同的双方仍为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网络寄件平台在寄件过程中仅仅起到提供交易机会的作用,最终承接运输业务的应当是本案被告快递公司,相应的赔偿追责也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
那么,如果快递丢失的物品未保价,又该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呢?被告提出,按照寄件平台下单页面的《上门取件物流综合服务协议》,未保价的货物丢失赔付不超过600元。如已保价,物品丢失后按照《保价协议》约定的金额赔付。
原告丁女士则认为,这一条款并不合理。她通过网络寄件平台寄件时,《上门取件物流综合服务协议》不需实际阅读即可下单,该条款没有合理提示寄件人。同时,下单页面保价提示不明显,快递员上门揽件时也未询问其是否需要保价。因此,丁女士提出,限额赔偿条款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虽然自己未保价,但快递公司还是应该照价赔偿。
被告快递公司进一步辩称,相关服务协议为网络寄件平台自行设置,在揽收快递业务后,再分配给快递公司实际承运,且网络寄件平台拥有流量,较为强势,页面设置及具体业务并无磋商余地,作为承运人只能按照限额赔偿条款,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600元。
鉴于原被告对于丢件的事实均无争议,法官将审查的重点放在了限额赔偿条款效力上。法官特意下载了丁女士下单寄件的行业知名寄件平台APP。进入寄件平台APP后,法官发现:下单页面首页保价和限额赔偿条款,仅在选择寄送物品种类一栏里面有保价提醒,且需要下拉菜单才能发现。第一次下单时,需要填写寄送物品,如曾有下单历史,则无需再次进入寄送物品种类选择亦可进入下一步程序;下单前,仅需在“我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证照信息》”前打√而不需要实际点击《服务协议》即可下单。
整改前的下单页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下单页面的保价提示字样和《服务协议》限价赔偿条款未能以比较明显的方式提示寄件人,无法认定快递公司已经就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相应保价提示也无法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基于以上事实,松江区人民法院认定,一方面,网络寄件平台的保价提醒设置不显著,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无法适用限额条款;另一方面,原告交寄贵重物品时未进行保价,亦未主动告知快递员寄送物品为贵重翡翠,其自身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承运人预见能力、双方过错程度、货物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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