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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一男子抓121只黑斑蛙 判处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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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了能享用美味佳肴,趁着夜色去捕捞青蛙,没想“野味”未入厨房,自己却进了班房。日前,歙县检察院发布信息称,近日,歙县法院对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项某非法狩猎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项某拘役两个月。

2018年5月16日晚,项某骑电瓶车携带头灯、塑料米袋从家中出发,来到歙县王村镇王村中学附近农田内捕捉蛙类野生动物。项某用自己携带的头灯照明在农田内徒手捕捉了野生动物黑斑蛙121只,后在准备骑电瓶车离开时被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项某猎捕的121只野生动物黑斑蛙是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规定:两栖类动物狩猎期为8月15日至9月30日,项某是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法院审理认为,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项某猎捕的青蛙全部被放生,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汪院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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