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111执785号
关于徐文涛申请执行王业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王业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徐文涛3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业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业青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业青有财产可供执行。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王业青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举报。如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徐文涛承诺奖励举报人五万元。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51-65352556
联系人:杨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被执行人信息:王业青,男,回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雅地8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31010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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