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111执7723号
本院受理高永花、杨丽、杨荣、柳尊菊、唐海艳、杨顺昌申请执行郭俊买卖合同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郭俊偿还货款174000、利息3360元、违约金20000元;
(2)交纳执行费人民币2860元;
(3)交纳上述欠款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且经本院依法对其是否有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进行调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如有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进行举报,如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百分之十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51-65352548
联系人:邹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俊,男,1971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卫社居委王岗郢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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