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法院消息 我借款给你,你转给他用,欠债谁偿还?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年潘某向出借人钱某借款3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款转入张某账户并且由张某实际使用。借款到期后,钱某向潘某、张某催要,2019年9月7日,张某就该借款与钱某达成协议,张某每月按时向钱某支付利息,借款本金360000元暂时不还。达成协议后,张某按约定支付利息。后钱某需要用款,多次要求潘某、张某偿还借款未果,遂向怀远法院起诉潘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和利息50000元。
怀远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件本身案情清晰明了,法律关系简单,但案件背后的“关系”不简单,单纯按照法律一判了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不符合社会治理中心成立的初衷,遂将案件委派至怀远县诉裁对接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潘某、张某互相推脱责任,均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调解员对双方应承担责任进行法律宣传,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通常是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特殊情况下,则根据出借人是否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来确定还款主体,或者根据借款人的选择来确定还款主体。经过释法明理,实际用款人张某主动承担了偿还借款384000元的责任,名义借款人潘某承担偿还借款26000元责任。
近年来,怀远县法院加大民间借贷案件调处化解力度,淡化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推进调裁无缝隙衔接,诉调中心组建专门的调裁对接小组,全程指导委派调解案件,对调解成功案件,及时出具“诉前调”案号调解书对案件结果进行确认,通过社会治理中心平台,将解纷服务做精做细做实,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要求的新期待、新要求。今年以来,调解民间借贷纠纷187件,缓解执行压力。(刘流 陆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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