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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0月31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该局印发了《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十必须”事项清单》的通知,重申药品经营行为十条戒律,督促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经营环节药品质量安全,以此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按照“十必须”事项清单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药品零售企业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同时需要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凡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作为下年度飞行检查的重点企业。
安徽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地务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督促企业制作《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十必须”事项清单》标牌,并悬挂在企业醒目位置。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推进行业自律。欢迎广大群众对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1”。
石跃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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