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黄山市一村干部王某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下达之后,本应当依法带头履行义务,但却借用种种理由规避执行。近日,黄山市黄山区法院院长带队联系该村干部所在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其主管部门对王某进行谈话并敦促履行,该名村干部仍执迷不悟,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14年5月,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太平湖龙凯大桥工程,该项目负责人即本案被执行人王某聘请方某羽、方某两人从事技术工作,约定工作时间为两个月,工资30000元。2014年8月6日,王某以项目部名义向两人出具欠条证明一张,写明欠工资款30000元。2017年1月3日,方某羽、方某诉至法院,要求黄山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负责人金某、王某归还欠款及利息。2017年8月1日,黄山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原告诉求,王某等亦未履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执行法官先后两次传唤王某到法院,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并要求王某依法申报财产履行判决义务,但王某以没有还款能力等各种理由推脱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2018年7月2日,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王某身为村“两委”党员干部,法院于7月4日再次赴王某所在区县会同纪委对其进行谈话,王某态度强硬,仍然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法院依法立即作出对其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当日送往黄山市拘留所执行。
王某被司法拘留后,其家属分两次凑齐14000元归还欠款,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与王某等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于7月4日提前解除对王某的拘留。
楚伟清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