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连冬受贿一案公开审理。法庭经审理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连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郭连冬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连冬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担任助理审判员期间,利用主审案件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郭连冬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郭连冬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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