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因他人手机丢失,太和县一男子提出愿意帮忙登录支付宝,但事后却利用账号、密码,窃取了账户中10300元。日前,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太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下午,被害人李某陪同其朋友到太和县一家金融信息公司找被告人张某某,期间李某因手机丢失,欲登录支付宝账户将钱转出来,张某某表示愿意提供帮助,李某即向其提供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张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李某的支付宝账号后称没有登录成功。
但当晚17时许,张某某又登录李某的支付宝账户,将李某账户内现金转出10000元,同月10日转出100元,次日转出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全部退赃,公安机关已退还给被害人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曾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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