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一蟊贼任性不收手 疯狂盗窃又获刑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已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王某采用撬别玻璃门等破坏性手段,在界首市、临泉县、蒙城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再一次触犯刑律。

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1995年8月23日出生于太和县,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有了一次牢狱之灾,王某理应痛改前非,“金盆洗手”,重新做人。然而,贼心不改的王某不思走正道发家致富,却重操旧业,攫取不义之财。

2018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从其家乡太和县流窜至界首市城区,采取撬别玻璃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范某经营的“微缘楼”饭店内,盗走一楼储藏室电脑包内1000元现金及收银台下边价值人民币1090元的一条中华牌硬盒香烟和一条黄山金皖香烟。轻易得手后,被告人王某窃窃私喜,决定继续行窃,于是,他来到界首市人民路电信营业厅撬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走收费处电脑旁保险柜内750元现金及放在柜台内的两部OPPO手机模型。第二次行窃又轻易得手,让他异常兴奋,决定继续“捞金”。接着,他来到被害人刘某在界首市人民路经营的“千姿花艺”花店旁,窥探无人值守,撬开花店卷闸门,进入店内,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

此时,他看看天色还早,所盗财物与自己的要猎取的目标相去甚远,一种强烈的占有欲让他欲罢不能,一不做二不休,他狠下心来继续实施盗窃。于是,他来到界首市大桥北路采取撬别玻璃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赵某经营的“锅巴肚包鸡”饭店内,又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此时,东方欲晓,被告人王某折腾了一宿,因其惧怕事情败露,便“草草收兵”,打道回府。被告人王某在毗邻的界首市盗窃顺利得手,事发后风平浪静,渐渐放下了被抓的恐惧心里,时隔三天后的201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流窜至安徽省临泉县城区,采取撬别玻璃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孙某经营的“皖北土特产”店内,盗走现金2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61元的黄山金皖牌香烟一条、小苏牌香烟一条、利群牌香烟七盒。盗窃得手后,他趁着夜色来到被害人马某在经营的“重庆乌江鱼火锅”饭店旁,撬门别锁进入店内,因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心有不甘。

随即来到被害人李某某在临泉县经营的“蜘蛛王”鞋店,在撬门别锁时引发报警器报警,他惊出一身冷汗,随即逃离现场。在途径被害人于某经营的“DQMY”服装店旁,他停住了脚步,心想,此店一定“有戏”,于是,他撬开房门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700元,果然让他不虚此行。被告人王某几天内先后在安徽省界首市、临泉县数次盗窃安然无恙,让他的贼心越发膨胀。王某在家里蛰伏4天后,决定再次“出征”窃财。201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乘车来到安徽省蒙城县城区,采取撬别玻璃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樱桃柚子”服装店内,盗走吧台内现金900元和vivo牌玫瑰金手机一部。得手后,“人心不足蛇吞象”的他又分别来到牛某、李某经营的服装店内,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流窜作案,对其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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