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男子赵某某曾因盗窃被抓数次后,再次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840元。
被告人赵某某1979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曾因多次盗窃而受到法律惩处。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骑三轮车来到毗邻其家乡的安徽省界首市陶庙镇、砖集镇趁夜阑人静、无人值守之际,11次窃取他人经营的酒馆、茶肆、小吃店外堆放的无烟煤炭共计2660公斤。经鉴定,被盗无烟煤价值39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多次盗窃、有多次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前科,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对其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聂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吕欢欢 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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