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15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根据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 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由原按上一年度我市职工月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按我市中心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1.调整提高我市引进人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对2016年以来,我市引进的符合“黄山人才10条”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985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黄山市内购买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人才办提供的人才名单,在计算其个人可贷款额度时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3倍调高至6倍。 2.修改职工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取政策 取消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提取。缴存职工异地工作调动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待其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3.规范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具体操作规定 不受理缴存职工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距离法定退休年限应在1年(含)以上;若夫妻及其父母或子女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期限核定应以计算贷款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中距法定退休年龄最短者为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核定以缴存基数为主要依据;若申请人实际工资性收入高于缴存基数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工资性收入证明及职工银行流水明细单,以职工银行流水明细单中的工资、薪酬、奖金等认定为职工工资性收入。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