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醉驾 被判拘役五个月罚金15000元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24日,颍上县法院对一起醉驾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屡教不改的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检方指控,2019年8月20日21时许,姚某与朋友酒后,驾驶无号牌“春风”牌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姚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67mg/100ml,属醉酒范畴。

姚某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是他仍不思悔改。2020年2月13日22时许,姚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酒后驾驶小型厢式货车,沿建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建颍乡陈屯村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与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发现姚某有酒驾嫌疑,便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姚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6.7mg/100ml,属醉酒范畴。

事实上,姚某曾在2018年因醉驾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3500元。

本次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且曾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判处缓刑。鉴于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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