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亳州市谯城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目前判决已生效。这是亳州市宣判的首例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从网上购买相应部件在其家中组装或者直接从网上购买成品后,通过微信以邮寄方式非法向他人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019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谭某某售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共计9套,每套器材售出价格为2650元至5050元不等,违法所得共计34070元。另查明,2020年5月21日,谭某某家人将其违法所得款缴纳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予惩处。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郑文慧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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