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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消息,2月28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
经查,2020年2月2日至2月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明知阜阳市太和县张某某处口罩系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情况下,伙同其丈夫罗某某(另案处理)从张某某处采购口罩约六万只,并以每只0.8元——1.5元不等的价格将该批口罩转售给杨某某、何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四千余元。
2月27日,公安机关以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在受理案件的24小时内即对姜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取证的意见,为依法指控犯罪奠定基础。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