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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中共太湖县委办公室在人民网回复网友反映野猪损坏庄稼时表示,野猪造成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有较大损毁的,受害人应当在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具体如下:
网友:我是安庆市太湖县北中镇玉珠村河边组农户儿子,我村处在大别山区,当地野猪泛滥成灾,农民不敢种植庄稼,一年心心苦苦种点庄稼却被野猪糟蹋,我们了解到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农民面对野猪竟然无可奈何,怎么办?请政府解决野猪泛滥问题,农民生活不容易,一年辛苦付出盼望丰收,结果遭野猪破坏。
中共太湖县委办公室回复:我县属山区大县,由于森林植被增加,生态环境变好,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野猪侵害庄稼时有发生。但野猪属于保护动物,体型较大,一般的隔离和驱赶措施很难防御其侵害,群众目前没有更好的防御应对措施。公安部门对枪支管理非常严格,使用枪支进行零星的猎捕不具备条件,只有当种群数量过大时,经过评估相关部门方可组织专业狩猎队伍进行猎捕,但我县目前野猪种群数量还没有达到需要组织猎捕的程度。
根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给予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的野生动物名录》文件规定,野猪造成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有较大损毁的,受害人应当在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