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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为躲避检查逆行逃离撞伤他人 马鞍山一男子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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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马鞍山一男子吕某某酒驾遇到民警检查,为躲避检查,吕某某不顾人身安全,加速逆行至非机动车道,后未拉汽车手刹逃离现场,致2辆电动车、3辆汽车受损,2人受伤。近日,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吕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红色“尼桑”牌小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马鞍山市红旗路某大酒店门口,遇到前方公安民警检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吕某某驾车加速逆行至红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将电动车驾驶员石某某撞倒,后又继续加速逆行至红旗路与新安路交叉口,将电动车驾驶员王某撞倒。被告人吕某某未拉汽车手刹即逃离现场,致使汽车向前滑行,与停在路边的汽车再次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共造成二人受伤,二辆电动车、三辆汽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石某某身体均为体表损伤;二辆电动车受损部分合计价值人民币181元;三辆汽车受损部分合计价值人民币4574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事发后回到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采取驾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连续冲撞他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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