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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施工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拿起地上的“羊角锤”将对方打伤。日前,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今年6 月11 日中午,被告人施某某同工友一同在某工地做墙面粉刷,被害人燕某同其丈夫和儿子许某来到该处安装空调。因许某等人安装空调时对墙面损毁较大,施某某与对方发生口角,继而产生推搡等肢体冲突。在争执中,施某某捡起地上一个羊角锤,欲击打许某,不幸击中燕某头部,导致燕某头部大量出血。民警随后将施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燕某被紧急送医。
经鉴定,被害人燕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家属已垫付医药费2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装修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且被害人一方亦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亦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遇事应沉稳,凡事多沟通交流,冲动的代价不仅仅是付出金钱,更可能是丧失人身自由。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因工作相遇,却因一时情绪激愤,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同时也使自己遭受刑罚。
张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