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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天长市永丰镇人大主席仲华贪污、受贿 获刑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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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天长市永丰镇人大主席仲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计人民币87.2万元,又收受他人贿赂70.2万元,其中,多次索贿31.4万元。日前,天长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仲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仲华退出的贪污、受贿所得款项157.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仲华,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大专文化,原系天长市永丰镇人大主席。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仲某先后任天长市永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永丰镇人大主席,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其分管永丰镇工业及工业园区建设事宜的职务便利,贪污天长市永丰镇工业园十八栋标准化厂房配套设施费及部分土地款计人民币56万元。贪污工业园区土地转让差价款等计人民币31.2万元。

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仲华在担任天长市永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镇人大主席期间,还利用分管永丰镇工业及工业园区建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索取园区相关承建商和有关企业、个人贿赂计人民币70.2万元,其中索贿3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仲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分管永丰镇工业及工业园区建设事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计人民币87.2万元,数额巨大;其还利用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受、索取园区相关承建商和园区用地企业贿赂款计人民币7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犯数罪,应执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仲华在受贿犯罪中,多次索贿计人民币31.4万元,应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仲华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期间,除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侵吞土地款10万余元及收受他人贿赂20余万元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被告人仲华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仲华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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