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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发布信息称可赚“兼职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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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日结,150元一天,做流水账……”明知账款是违法所得,戴某仍在朋友圈内发布此类兼职信息。11月30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0年6月间,戴某按照他人安排,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信转账即可赚“兼职费”的广告信息,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接手业务”后,在江苏省扬州市几家宾馆内,通过面对面操作微信收款功能,用其绑定的银行卡提现、转账,从中挣“兼职费”。戴某明知这些款项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组织高某等人帮助收款、转账。同年7月,戴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以其他方法多次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根据被告人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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