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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定远法院消息: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合谋盗掘古墓案,合伙盗葬的8人,虽未盗得任何物品,仍触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在定远县拂晓乡某村民组,有一处汉代墓葬,当地人称之为小双墩汉墓,经鉴定,该古墓葬具有较高文物价值,并具备申报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条件。2015年12月,原某利、黄某韩、楼某达及被告人张某星伙同被告人凌某祥、安某军及焦某松合谋盗掘此墓。经商量,众人一致同意采取租房挖地道的方式进入墓葬,对外则以承包鱼塘养虾为名掩人耳目。为组织实施现场挖掘,被告人安某军找到赵某堂、“虎子”、王某信、被告人崔某光及任某瑞等人负责现场作业。为顺利承包鱼塘以及租房,被告人凌某祥找到被告人武某好、梅某林、余某海帮忙,在凌、武、梅、余四人的协调下,最终假借“李德江”之名与拂晓乡村民高某兰签订了租房协议。
上述准备过程中,原某利与被告人安某军、凌某祥等人多次会和,商量分工、分成问题,几人最终商定:被告人凌某祥一方包括被告人武某好、梅某林、余某海负责外围把风警惕,被告人安建军一方包括被告人崔某光、任某瑞及焦某松、赵某堂、“虎子”、王某信负责现场组织挖掘,原某利一方包括黄某韩、楼某达及被告人张某星等负责出资和指挥。如若盗得宝物,被告人凌某祥一方分得两成,被告人安某军一方分得四成,原某利一方分得四成。
2015年12月,现场挖掘工作即开始,但因为年前雨水较多、土质疏松,挖掘工作一度被迫暂停,直至2016年春节后的3月左右,挖掘工作才重新开始。因挖掘期间出现矛盾,被告人任某瑞、崔某光及赵某堂中途翻墙逃离现场,剩余人员最终将墓穴挖通,但并未发现任何文物。现场挖掘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星负责外围采购物资并运送至现场,偶尔参与现场提土工作,被告人余某海为现场挖掘人员送粮送菜、缴纳水电费。
案发后,根据现场勘探,此次盗墓现场留下一条总长约58米,宽约1米,高约1.1米,顶部距离地面约2米的盗洞。盗洞深入墓穴,对墓葬造成严重破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祥、安某军等8人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凌某祥、安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星、任某瑞、崔某光、余某海、武某好、梅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盗掘获得相关文物为构成要件,情节轻微只能减轻处罚,而非不构成犯罪,故凌某祥等人虽未盗得文物,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