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五旬男子多次强奸精神疾病女子 一审获刑5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濉溪县一五旬男子多次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2021年2月8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文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四铺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郭某(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独自在家,进入郭某家中,在其堂屋内与郭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郭某独自在家,进入郭某家中,在其东屋内再次与郭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7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郭某独自在家,再次进入郭某家中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对郭某搂抱、抠摸时,遇郭某母亲张某外出返回,未得逞后离开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郭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

另查明,2020年7月28日,张某被濉溪县公安局四铺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濉溪县人民法院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张某实行第三起强奸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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