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90后男子合同诈骗73万余元 获刑7年并处罚金30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90后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近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即上诉人(原被告人)许某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二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贝,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被告人许某贝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通过主动联系在快手、抖音、微信等网络上发布广告的被害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与其交易的形式,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共作案十三起,非法获利733041元。案发后,许某贝将非法获利退还给被害人张某26000元、刘某172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某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某贝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后,退还被害人张某26000元、刘某17200元的行为属于主动退赃,可对许某贝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许某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许某贝的非法所得733041元,扣除已退赃的43200元,剩余689841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贝不服,提出上诉:其因被拘留而与其中4名被害人失去联系,其无诈骗四人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其中四起构成犯罪不当。

其辩护人提出:许某贝属于迟延履行合同,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判对许某贝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许某贝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许某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许某贝主动退赔部分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许某贝所提其因被拘留而与其中4名被害人失去联系,其无诈骗四人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其中有四起构成犯罪不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许某贝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许某贝在并无实际货物储备情况下,以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为诱饵,通过虚构物流单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份短期内实施多起诈骗行为,作案手法相似,且在多名被害人多次催要及报警后仅少量返还被害人钱款,许某贝在被采取拘留措施之前多起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明显且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初既已产生,许某贝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其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许某贝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侵害市场交易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对许某贝犯罪行为定性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纠正。鉴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不同,原判对许某贝量刑嫌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2021年2月26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作出二审判决,即上诉人(原被告人)许某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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