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刘某某在担任砀山县某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4月6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受贿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尽快办理土地出让金退还手续,向时任砀山某区管委副主任(分管财税金融)被告人刘某某许诺为其购买一辆价值20万元左右的汽车,4月17日,刘某某在区管委会班子会议提出按协议将**公司申请的3372.37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原则同意,4月22日,刘某某委托其妹夫李某某在江苏徐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一辆价值19.85万元的丰田牌越野车,并将定车情况告知了王某某,4月24日,刘某某在**公司退款申请单上签署“退还该笔出让金”的意见,并与王某某约定次日去徐州提车。4月25日王某某携带20万元现金与刘某某前往徐州一公司支付19.85万元购车款,并该车注册登记在李某某名下。4月28日,根据刘某某签批意见,区管委会通过县国库支付中心将3372.37万元全额返还**公司。
2020年3月,宿州市纪委监委通知刘某某到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进行谈话。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上缴19.85万元至砀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砀山县某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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