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出售0.4克甲基苯丙胺,聂某某通过微信向葛某某支付毒资,葛某某采用水果快递夹带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寄送至亳州市聂某某处。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葛某某的家人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家人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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