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亳州一男子张某某为了搞点钱花花,竟然伪造了6200张超市提货券,最终诈骗超市和两名受害人30多万元。日前,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亳州市谯城区一家广告店,分6次私自印刷仿制面值为106元的“某超市提货券”,共6200张。
张某某在伪造的提货券上故意加盖模糊印章,委托他人到亳州市区内的某连锁超市内,购买高档白酒和香烟,后低价处理变现,或委托他人直接将该伪造的提货券低价处理给几家烟酒店等,剩余少数被张某某转赠于他人。还有2000张已伪造好的提货券因本案案发,张某某未前去提取。
被告人张某某伪造的其中3187张提货券已在亳州市区某连锁超市内提货使用,给亳州市某连锁超市造成337822元损失,张某某委托他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给某烟酒店老板胡某的提货券,部分被胡某在超市使用,剩余300张因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而未能使用,价值28500元。张某某委托他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给另一家烟酒店老板李某的提货券,部分已被李某在超市使用,剩余15张李某尚未使用,价值1272元。张某某诈骗数额共计367594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某超市337822元,诈骗胡某28500元,诈骗李某12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二千五百九十四元,予以追缴,返还给亳州市某连锁超市三十二万二千八百二十二元,返还被害人胡某二万八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李某一千二百七十二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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