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淮南寿县一男子因妻子提出离婚,便萌生了杀害妻子的想法,持杀猪刀捅刺妻子致其多处受伤。5月23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许某合,男,1966年,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曾因犯流氓罪、强奸罪、盗窃罪,于1991年10月5日被原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17日予以假释,2008年11月29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许某合在多次劝说其妻余某打消离婚念头未果后,便萌生了杀害妻子的想法。2020年11月3日早上7时许,许某合持事先购买的杀猪刀串至隐贤镇岳父家找到妻子,再次劝说妻子打消离婚念头未果后,许某合遂用杀猪刀捅向妻子,致使其腹部、胸部、肩部、腿部多处受伤。后妻子大声呼救,许某合遂逃离现场,此时恰遇其岳父返回家中,当即两人持械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许某合用铁耙将岳父头部打伤,后被告人许某合准备逃离时被周围群众控制。
2020年11月6日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查,被告人许某合为预谋杀人,提前准备了犯罪工具,其在侦查机关明确供述其购买杀猪尖刀是为了杀死被害人,并且打算在杀死被害人后自杀,也明确供述知道用这样的刀捅向被害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案发时被告人连续向被害人腹部、胸部等要害部位捅刺,是因为被害人的抵抗和呼救被告人才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合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问题,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合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正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309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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