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房屋征管办公室安置股原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非法牟利并多次收受财物共计70多万元。近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男,1967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安置股原股长。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钱某甲利用其担任原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无为县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安置股股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某等人请托,为陈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陈某某等人所送财物,数额累计75.3047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左右,被告人钱某甲受原无为县拆迁办委派参与原无为县粮食局**粮站拆迁工作,负责丈量房屋拆迁面积。期间,钱某甲接受时任**粮站副站长的吴某甲(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粮站多丈量了房屋拆迁面积,吴某甲等人答应以后低价出售回迁面积权益给钱某甲。2006年9月,**粮站并入原无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钱某甲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副经理吴某甲要求购买**粮站回迁面积权益,并通过时任无为县粮食局副局长的朱某某(另案处理)给陈某某打招呼,后陈某某、吴某甲以8.75万元的低价出售了125平方米回迁面积权益给钱某甲,并帮钱某甲以28.75万元的价格将该125平方米回迁面积权益卖给无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下半年,陈某某、吴某甲收到**公司支付款后,分别在无为市无城镇东门大桥、吴某甲办公室送给钱某甲20万元、8.75万元,合计28.75万元,钱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0万元。
2.2006年,被告人钱某甲受原无为县拆迁办委派负责**山庄项目拆迁工作。2007年的一天晚上,无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甲为感谢钱某甲在**山庄项目拆迁安置工作中给予其公司的关照,在无为市无城镇九洲广场送给钱某甲现金3万元,钱某甲予以收受。
3.2012年,被告人钱某甲在参与原无为县**厂拆迁过程中,接受陈某某、吴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两处合计134.34平方米的简易搭盖建筑面积认定为回迁面积并分摊到秦某某、魏某乙名下,陈某某、吴某甲答应钱某甲将该回迁面积权益低价出售给钱某甲指定的人。2013年1月30日,陈某某、吴某甲安排秦某某、魏某乙签订承诺书,将61.74平方米、72.6平方米回迁面积权益分别转让给钱某甲指定的万某某和钱某丙。2013年4月,万某某支付给陈某某21.8万元,钱某甲以其哥哥钱某丙名义支付给陈某某8.2万元,即以总价30万元购得该134.34平方米回迁面积权益。经芜湖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134.34平方米回迁面积权益价值54.0047万元,即钱某甲受贿24.0047万元。
4.2012年12月,陈某某、吴某甲、古某某以吴某乙、吴某丙、谢某某的名义低价购得**公司器材库。2013年,陈某某、吴某甲在器材库内违章搭建第二层建筑面积合计282.54平方米,请托被告人钱某甲将该建筑面积认定为回迁面积,并承诺回迁面积权益带钱某甲分成。后钱某甲利用其负责房屋面积丈量、审核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陈某某、吴某甲将该器材库第二层建筑面积按80%折算为226.03平方米回迁面积。后陈某某、吴某甲、钱某甲将该226.03平方米回迁面积权益出售给汪某某等人,共获利84.9万元,陈某某、吴某甲送给钱某甲28.3万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钱某甲主动到无为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当日,无为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钱某甲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钱某甲如实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并在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编辑 张大为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