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砀山一名女子未婚先孕产生下男婴后,将孩子交给父亲抚养,但次年,却被父亲以“送养”的名义卖掉了。十多年后案发,其父亲与中间人均因犯拐卖儿童罪获刑。2021年6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女儿未婚先孕产下男婴, 父亲3.5万“送养”他人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64年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文盲,农民,住砀山县。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65年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砀山县。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刘某甲的女儿在外打工期间,未婚先孕生下一名男婴,后女儿将该男婴交给其父刘某甲抚养,自己外出打工。
2010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考虑到家庭生活等因素,准备将该婴儿“送人”。此事被邻村村民赵某(另案处理,已过追诉时效)知晓,赵某因其儿子不能生育,准备为儿子“抱养”该名婴儿。
后赵某通过被告人刘某乙与刘某甲沟通,刘某乙在征求刘某甲意见后,向赵某要3.5万元。赵某表示只要孩子身体健康,同意支付3.5万元。几天后,被告人刘某乙将婴儿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附近交给赵某。
当日,赵某等人带婴儿体检后,交给刘某乙3.5万元并抱走婴儿。后刘某乙将3.5万元交给被告人刘某甲。
假“送养”实出卖儿童,两人犯拐卖儿童罪获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借送养之名出卖儿童,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他人出卖儿童,而从中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接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与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对被拐卖儿童及亲人带来巨大伤害有较大区别。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居住地影响较小。综上,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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