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中院微信号消息:7月19日下午,亳州中院民事审判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李某某、管某某、利辛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这是今年以来亳州中院审理的首起环境污染案件。
2017年,陈某经营管理的利辛县某养殖公司在苏沟附近建养鸭场养殖活鸭,建设有养鸭棚、集污池,但未做硬化防渗。2020年1月,李某某、管某某在苏沟内处于养鸭场下游处进行网箱养鱼。2020年7月,苏沟区域降雨造成养鸭场污水外流。同时期,李某某、管某某所饲养的鱼大量死亡。
一审判决被告利辛县某养殖公司承担60%责任,原告李某某承担40%责任。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主要围绕养鱼经济损失是由哪些因素造成、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及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等方面进行审理。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情绪激烈,我们本着‘调解优先、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化解双方矛盾。”亳州中院民三庭负责人刘晓慧说,如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公正判决,力争使双方服判息诉。 (陈国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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