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男子酒后骑共享电动自行车致交通事故 被罚款5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酒后不开车,醉酒也不能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8月7日,阜阳一男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8月14日,记者从阜阳警方获悉,男子朱某被罚款50元。

当天14时30分左右,在阜阳市北京路大桥路段,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双双倒地。阜阳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接报警到场发现,骑车男子有饮酒嫌疑,经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经查,男子朱某,当天中午饮酒后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外出,行驶至北京路大桥路段,朱某骑车在前方突然变道,与其后方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双双倒地。

事故造成后车骑车人轻微擦伤,双方现场协调解决。民警依法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朱某处以罚款50元的处理。

交警提醒:酒后不开车,醉酒也不能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同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希望大家自觉遵法文明出行,安全幸福生活。

王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王振宇 摄影报道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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