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一销售员私截90余万货款 一审获刑一年九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临泉县一家制衣公司的一名销售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竟然私截货款90余万,用于个人挥霍。日前,临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906559元予以追缴(含已退284000元)后退赔被害单位。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阜阳市临泉县某制衣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助理、销售二部负责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向临泉县多所中小学销售校服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应当向公司交付的货款共计906559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26日,刘某某向公司退还货款共计284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3月1日接民警电话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刘某某利用担任所在企业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共计906559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部分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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