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消息,亳州男子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在取保候审期间卞某某仍不悔改,又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被民警查获。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卞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杜仲路钻石广场附近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7.3毫克/100毫升。
2021年8月16日1时左右,被告人卞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药王大道与柴胡路交叉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5.1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惩处,卞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孔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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