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定远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10日,定远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衡某江犯受贿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衡某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原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工作人员、副股长、股长以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采伐证、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420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深深地忏悔。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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