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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15”来临之际,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去年以来的6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该区一家超市销售过期土鸡蛋,被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案例如下:
一、查处某公司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19年11月19日,收到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监测有关情况的通报》,反映徽州区入驻“XX”网络第三方平台上的餐饮服务单位资质证照上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缺失、营业执照缺失、使用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问题。
经查,事人负责徽州区“XX”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包括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有24户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平台内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缺失、以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入网的情况。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
二、查处许某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口罩案
2020年2月19日上午,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会同徽州公安分局民警对位于黄山高新区物流园的顺丰速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7件外包装纸箱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口罩,数量共计17000只。纸箱内的一次性口罩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无任何文字信息,纸箱内有仙桃市XX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合格证一张,口罩收件人为徽州区人王X,由湖北荆州市监利县发往安徽黄山市徽州区。经仙桃市XX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确认,7件一次性口罩非该公司生产。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对王X进行询问调查,并抽样送检。2020年2月27日,该局收到一次性口罩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样品按GB2626-2006标准检验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17000只不合格一次性口罩,处货值金额1.1倍罚款41140元,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罚没合计44540元。
三、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8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投诉称其于4月27日在徽州区某超市以17.8元/袋的价格购买了“散养土鸡蛋”(生产日期2020.3.27、保质期:30天、产品标准号:GB2749-2015、数量:15枚/袋)4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接件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8日以13元/袋的价格从黄山某商贸公司购进了36袋“散养土鸡蛋”用于销售,售价为17.8元/袋,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仍继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60000元。
四、查处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第三方广告监测,发现徽州区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某品牌清痘平衡精华乳和草本祛痘膏两款产品宣传“一抹抚平痘肌”、“安全清痘不留痕”等广告内容。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产品功效实际效果证明。
当事人发布功效效果无法证明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元。
五、查处黄山市徽州区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大米案
2020年12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山市徽州区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公司发现2种大米销售:①XX香米(净含量:8.5Kg,生产商:XX米厂,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6日,保质期:6个月)60袋;②XX粳米(净含量:10Kg,生产商:XX米厂,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5日,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21袋,因涉嫌计量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公司暂停销售。经黄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XX香米和XX粳米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检验结果均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认可检验报告结果。
黄山市徽州区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大米,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340】条裁量基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六、查处某商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案
2021年1月5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调味品商行开展检查,在店内及仓库中发现“加碘精制盐” 59箱, 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2月、保质期:36个月、净含量:20kg/箱、规格:500gX40袋、生产商: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食盐批发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从屯溪一家商贸公司购进。该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化用品、劳保用品、日用百货销售;普通货运;会展会务服务,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3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整理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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