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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烟调换真烟盗窃17家超市 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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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消息,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刘某朋、郭某峰2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四个月,并均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朋、郭某峰约定,刘某朋租用郭某峰的车辆,由郭某峰开车载着刘某朋从太和县出发,途径宿州市至固镇县。在宿州市至固镇县境内的16家超市内,刘某朋乘被害人不备以假烟调换真烟,再由郭某峰驾车载着刘某朋迅速逃离。

每次调换2包软中华香烟,共计秘密窃取32包软中华香烟。2020年11月30日,经固镇县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中华(软)香烟,每条价格为人民币700元,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240元。同时,还查到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朋在阜阳市太和县一家超市内采用相同方法,盗窃2包软中华香烟。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朋、郭某峰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峰退赔被害人孟某、孙某、刘某、张某、王某等17人各人民币140元;被告人郭某峰于2021年4月7日向固镇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朋、郭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两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峰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朋、郭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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