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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宁马高速路段的逆行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葛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已于6月1日生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进入马鞍山市采石矶收费站,准备自合肥方向回安庆老家,其根据手机导航提示路线行驶至沪武高速与宁马高速交叉口附近时,发现该路线与其往常回家路线不一致,为超近道不顾后方来车可能会与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仍在高速上掉头并沿沪武高速马鞍山市开发区自东向西路段快速车道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造成后车左后视镜损坏,后被告人葛某某继续逆向行驶近十余分钟。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葛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汽车维修费用,并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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