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月11日上午一大早,六安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将一面锦旗送到金寨县人民法院郝诗亮法官的手中,感谢他为公司追回了160余万元货款。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被告孙某及其经营的公司因承包工程的需要陆续从原告处采购水泥,截止2020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60余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货款系其与其他公司共同所欠,属于自己的部分已全部结清;同时结算单系案外人廖某签字,不能代表被告。
法院认为,廖某系被告公司会计,结算时仍在被告公司就职,其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能够代表被告及其公司;被告认为结算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盖章的说法明显与法理不符;其他公司虽也参与施工,但被告无证据证明货款系其他公司结欠,也不能否定廖某代表被告及其公司通过对账出具的结算单。综合其他证据,金寨法院判决被告及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32180元。后被告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盼盼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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