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月21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旌德县旌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做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依法作出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这是今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宣城中院审理的首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2021年12月27日,在旌德县旌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宣城市林业局和吴某某、杜某某就双方之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协议中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给付期限都作了具体约定。为保障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力,避免反复毁约风险的出现,今年1月19日,双方共同向宣城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双方纠纷因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应当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经审查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裁定。此案的顺利审结,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刘莉荣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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