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黄某饭后准备开车回家,孟某因车辆被被害人陈某逸的车辆挡住,遂电话联系陈某逸要求挪车,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
后陈某逸和其妻子从家中出来,和孟某见面后双方继续争吵,黄某向陈某逸的脸部击打一拳,将其眼镜打掉在地,陈某逸的妻子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国(陈某逸的父亲),陈某国到达现场后双方又发生肢体冲突。孟某和黄某共同拳击陈某国,将陈某国击打倒地,孟某拳击了陈某逸脸部,黄某将陈某逸抱住摔倒在地。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逸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国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黄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孟某、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修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编辑 许大鹏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