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芜湖一公司被罚没889万余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7月28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因滥用其在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的支配地位,在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过程中,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被予以处罚。

限定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由其承建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次公用企业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供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时,限定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由其承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2021 年 5 月 18 日,该局依法对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供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限定交易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据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两管三线’(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

经查,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限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由该公司施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第五条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 号)第二条规定。

罚没款合计 889万余元

据了解,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相关市场占有 100%的市场份额、具有控制能力且其他经营者进入该案相关市场难度大,故该公司被认定为在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的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自 2004 年 12 月份成立以来,截至 2021 年 7 月份,在其供气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均由其通过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承包建设,限定了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只能由该公司承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自主选择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权利。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 2020 年度销售额 2%的罚款,罚没款合计 889万余元。

周镕健 王诗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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