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组团从公司敛财 三“内鬼”被判刑罚

大皖新闻讯  据南谯区法院公众号消息  三个工作伙伴因一时贪念勾结成“敛财团伙”,最终落入法网悔不当初。近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审结该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据悉,2020年下半年,时任滁州某材料科技公司运营总经理的王某与化学课长闫某、厂长胡某商议,将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含铟物料(ITO)非法占为己有。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间,闫某将其经手的部分含铟物料运至王某租赁的仓库,胡某对闫某运输的上述物料予以放行。在对ITO进行提纯后,王某负责销售并将所得赃款分予闫某、胡某。经查三人共侵占公司的含铟物料共计675公斤。

法院判决,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闫某、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闫某、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名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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