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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车辆追尾致伤残 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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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凡某涛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龙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6日10时20分许,陈某龙驾驶皖Cxxx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怀洪新河大桥南侧时,与凡某涛驾驶的停在道路中心隔离带西侧路边的皖S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碰撞。最终酿成陈某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龙与凡某涛分别负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另查明,凡某涛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系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明,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陈某龙因受伤的误工期、伤残等级、截瘫护理等费用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鉴定,评定陈某龙的护理期、误工期为2021年1月16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营养期为180日,伤残等级为一级,内固定取出术及两年内护理用品费用合计617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案予以采信并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被告凡某涛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责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按责任划分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陈某龙与被告凡某涛分别负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故本院依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酌定为被告凡某涛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核定原告陈某龙的合理损失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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