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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30万元是受贿款还帮洗钱 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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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据全椒法院10月29日发布,近日,全椒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洪某犯洗钱罪一案。

被告人洪某在明知吴某某(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已被判决)交给其30万元现金为受贿款的情况下,为帮助吴某某掩饰、隐瞒30万元受贿赃款的来源和性质,仍安排其公司会计章某某将30万元现金存入洪某本人中国银行账户,后期又通过洪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将30万元转到缪某所在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后缪某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一张收款人为洪某、金额为30万元投资款的收据给洪某,将该笔受贿款转化为吴某某合法的投资款。

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洗钱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活动,掩盖上游犯罪行为,妨碍其犯罪行为受到司法追究,同时也助长和滋生腐败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阻断上游犯罪所得转移渠道,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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