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大皖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讯 在微信上购买的减肥药竟是假冒伪劣产品,能不能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放烟花祭祀不料被烟花炸伤眼睛,能否追究相关方责任?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舒城县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舒城法院两案例入选。
李某某网购“减肥产品”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在微信上花费4200元购买了被告西安某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YSO”减肥药,收到货后依据产品食用说明服用,出现严重的口干舌燥、乏力、心慌、失眠、拉肚子等不适症状,李某某遂与厂家联系核实,发现该减肥药系假冒伪劣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西安某个体工商户赔偿原告货款及赔偿金共15000元。
燃放烟花爆竹受伤责任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在清明节祭祀燃放烟花时被烟花炸伤了眼部,构成六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烟花的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县法院审理后认定烟花存在质量瑕疵,且烟花是一类明显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比普通产品更为严格的瑕疵担保义务,故烟花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原告的伤情共同承担60%赔偿责任,而原告自身因未尽到合理的自我防范义务,故承担40%的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宋明景
编辑 张大为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