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财物将其扔掉是否违法?两起相似警情结局却大不相同

大皖新闻讯 路上捡到财物应该如何处置?近日,芜湖市镜湖区连续发生了两起因丢失金手链引发的警情。巧合的是,两起警情不仅相似度高,而且都是在同一位民警手中处理。当事人通过警方,都很快找到了“拾宝人”。但两件事的结果却大相径庭,一位“拾宝人”最终将金手链还给了失主,另一位却以“以为是假货,不知道扔哪去了”拒绝归还,被失主告上了法院。

游玩不慎丢失金手链 “拾宝人”最终物归原主

4月26日上午,家住芜湖市弋江区的谷先生和妻子开车来到芜湖市镜湖区青弋江边的一处网红打卡点拍照时,不慎将手上价值8600多元的金手链弄丢。4月30日下午,谷先生报警向警方求助。

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巡防大队民警秦亚腾接警后,立即调取了周边视频监控,发现是一位骑电动车的男子从地上捡起金手链后离开了现场。

在确认了捡到金手链的男子身份后,秦亚腾立即电话与捡到金项链的男子赵某(化名)取得了联系。但赵某却表示“感觉金手链是假的,就随手一扔,不知道放哪里去了,需要找一找。”

秦警官在随后的一个半月时间里,多次打电话与赵某沟通。6月19日,赵某来到辖区派出所,在民警的见证下,将捡到的金手链还给了失主谷先生。“本来我也不抱有希望了,我妻子叫报警试一下,没想到通过秦警官的努力,真的把金手链找了回来。”为了感谢秦警官认真负责的态度,6月21日,谷先生将一面“尽显警威 办案迅速”的锦旗送给了秦亚腾警官。

捡到金手链称“扔了” “拾宝者”被失主告上法庭

无独有偶,4月19日,秦亚腾处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当天,家住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的市民李女士,在小区门口一家水果店购买水果时,不慎将金手链遗失在了放水果的台子上,等发现后返回寻找时,金手链已不翼而飞。

秦警官接警后,从调取的监控视频中发现,一位60岁左右的大妈抱着小孙子购买水果时,捡走了金手链。在确认了“拾宝者”张大妈的身份后,秦警官来到张大妈家了解情况。张大妈向秦警官表示,拾到金手链后,她以为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秦警官反复做了张大妈思想工作,也告知了其后果,但张大妈坚持称已将金手链扔了,无法归还。

失主李女士说,金手链是她过60岁生日时儿媳妇买的,对她意义重大。当时购买时花了8000多元,但现在金价涨得比较厉害,已经远远超出了当时的购买价格。

目前,李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正在诉前调解阶段。

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或者将其扔掉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张志飞表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捡到财物,但是又将其扔掉,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张志飞律师告诉大皖新闻记者,《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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