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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1月8日,歙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程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香烟予以没收。
图片来自歙县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承包经营歙县某公司食堂期间,未经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许可,从歙县徽城镇等地香烟经营户处收购香烟,加价出售给他人。被告人程某某经营销售卷烟相关账户流水325357元,经查证销售卷烟数额68801元,实际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从事销售卷烟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歙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专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切莫置法律于不顾,做出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通讯员 方芳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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