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明知是犯罪活动仍“推波助澜”,芜湖两人为蝇头小利沦为电信诈骗“帮凶”,最终付出法律代价。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配合注册公司并前往银行开通对公账户;被告人周某则在明知犯罪意图的前提下,安排人员冒充公司财务协助宋某开户。事后,宋某将办理好的对公账户、U盾及绑定电话卡交给周某等人。经查,该对公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高达189万元,其中80万元为诈骗赃款。宋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2万元,周某获利2500元 。
案件审理期间,周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500元,宋某办理的对公账户内47万余元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宋某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两人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为了几千元、几万元,就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最终换来的是牢狱之灾。”主审法官指出,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诈骗资金的案件频发,许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成为“帮凶”。法官特别提醒,公众在办理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等金融业务时,务必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因小失大;同时要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重要物品,避免因信息泄露或违规出借沦为犯罪“帮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的判决再次敲响警钟:任何企图通过“帮凶”行为谋取利益的侥幸心理,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俞惠利
编辑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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