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黄山市政府发布了《黄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下称“标准”),自2019年2月1日施行。“标准”适用城市规划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设施和标识、城市照明、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标准与管理,应当符合该标准,不符合的区域通过逐步改造符合。
“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城市照明、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其中,要求建(构)筑物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安全、美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设计和建造。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特色风貌要求,具有独特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有专门标志。
城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一侧应采用绿篱、栅栏、透景围墙作为分界。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1.8m,绿篱、栅栏高度不宜超过1.6m。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应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方便市民骑乘。公共自行车设施应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等情况时,应及时清洁、维修或更换。
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应停放在指定或划定的区域,不得随意停放。
城市园林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丰富物种多样性。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 设置保护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管理养护。
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不得携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城市水域应符合自然、生态的要求,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面应保持清洁,无污水、垃圾、油污,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无富营养化现象,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岸坡应进行绿化,具有地域特色。岸坡及绿化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无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河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河道两侧应无违法建筑,不得堆放杂物、垃圾;不在水域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不超标排放各类废水,不倾倒各类废弃物;无擅自铺设的生活污水直排管道;不向水域排放宰杀畜禽、水产品等污水污物;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城市水域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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