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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阜阳市太和县房产局法制科科长林某,在2012年至2016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1500元后自首。日前,这起受贿案一审宣判,林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某利用担任太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张某1、付某1、李某1、魏某、付某2、宋某、史某、张某2、赵某、孙某、梁某、刘某2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所送财物61500元,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供帮助。2017年10月26日,林某主动退出全部脏款。另查明,2017年8月17日,太和县纪委调查组通知县房产局让林某配合调查,林某向组织讲清其与岳某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之后,在组织的耐心细致教育下,林某配合调查,又主动交代了其本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违纪问题线索。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林某系自首,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林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61500元予以没收。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